2010年12月16日 星期四

建華文教基金會章程

建華校友文教基金會

第一章

(供校友會參考)

總則

第一條:定名為「建華校友文教基金會」

英文名稱:「JIANHUA CULTURE & EDUCATION FUND

以下簡稱:基金會

第二條:本基金會為非營利團體。

第三條:本基金會主旨以協助建華母校之建設、華文教育之傳承、清寒績優學子獎助等。

第四條:本基金會臨時地址設於曼谷市。會址:

59/1 SOI LADPRAO 71 LADPRAO ROAD, SAPHANSSONG

WANGTHONGLANG BANGKOK THAILAND 10310

電子郵件:www.bamtham.blogspot.com

第五條:本基金會目標

一、資助在校清寒、優秀學子就學協助。

二、建華優良教師表揚及獎助。

三、建華中學教學品質提升及校譽維護發揚。

四、結合企業提供校友工作機會。

五、校友事故發生協助及援助。

第二章 組織及職權

第六條:本基金會以建華校友會為最高機構,設立基金會執行委員為執行機構。執行長帶領全體組織任期四年。

第七條:本基金會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第八條:本基金會設立執行委員十一人,由執行長推選之,執行長之產生由建華校友會應屆會長為當然執行長。

執行長對內綜理督導基金會會務。

執行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基金會委員中之副執行長代理之。

執行委員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九條:執行委員均為無給職,任期四年。

第十條:本基金會設立執行長一人,副執行長三人,財務組三人(組長一人分為會計一人、出納一人),秘書組組長一人,副秘書長一人,考核組二人,各組別委員經提名由執行委員會議通過為之。

第十一條:秘書組協助規劃年度工作計畫,並處理相關文書處理業務。

第十二條:副執行長經執行長委託,代理執行長執行各地區任務。

第十三條:審核組配合校方及實質審核工作規劃及執行相關審核工作。

第十四條:委員配合執行長及各組組長委派之任務。

第三章 會議

第十五條:會議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一、執行長召集。二、緊急臨時會議。除臨時會議外應於十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執行委員認為必要,或經委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執行委員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十六條:執行委員不能親自出席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人員代理,每一委員又代理一人為限。

第四章 經費及財務

第十七條:本基金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建華校友會會員捐款。

二、基金孳息。

三、社會人士捐贈款。

四、各僑團、企業之捐贈款。

五、其他樂捐收入。

第十八條:本基金會會計年度以農陽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十九條:本基金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執行委員編造年度工作計畫。

會計年度開始由財務組之會計作出收支預算表,提交執行委員會議通過執行之。

會計年終後二個月內由執行委員編造年度工作報告。再由會計作收支決算表,由出納作現金出納表、基金收支表,送執行委員會議審核,於三月底前核報校友會。

第二十條:本基金會解散後,剩餘財產備屬建華中學所有。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基金會章程經執行委員會議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二條:本基金會章程於西元20100917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基金會組織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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